最近,杨某(化姓)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没想到自己换了家理发店工作,却遭到老东家起诉,索赔百万违约金。近日,梁溪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1年4月,杨某至无锡市中心一家高端商业综合体内的某理发店应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当日,杨某还和理发店签署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按照协议约定,他一旦离职,在两年内不得进入同类型公司或竞争对手企业,否则需要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在此期间,理发店会向杨某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
同年9月,杨某向理发店提出辞职,随即在另一家理发店就业。让杨某没想到的是,老东家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杨某违反了双方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要求他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庭审中,理发店表示,竞业限制协议是杨某自愿签署的,按照协议,在杨某离职后,理发店已经支付了7万余元经济补偿金,杨某却没履行相应的义务。
“我之前就是一名理发师,入职时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对方录用员工的必要条件,我没想那么多就签了。后来理发店经营不善,我就提出辞职。”在法庭上,杨某告诉法官,他在理发店的工作就是一名普通的理发师,并不是高层管理人员,不会接触到店里的任何商业秘密。关于理发店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其已经全部退回。
梁溪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商业秘密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对杨某是否具有约束力。法院认为,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杨某在入职理发店之前就是从事理发师工作,入职后亦是从事理发师工作,而理发师属于理发店的基本岗位工作人员,故杨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案涉竞业限制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最后,法院驳回了理发店的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史新认为,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项必要措施。但实践中不少企业为了降低岗位流失率,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一旦跳槽,将面临赔偿违约金和失业期的风险,这让员工不敢轻易跳槽。“竞业限制约定应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也要建立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之上。”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适用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能无差别地扩大到其他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