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云南玉溪一名女子在抚仙湖参与公司团建时发生意外溺水身亡。12日,其亲属发声质疑救援不及时,事发后公司、游船商家等多方推诿,要求家族走法令途径,事情至今未得到解决。死者姐姐朱女士称,5月5日自......女子参加公司团建溺亡,
5月5日,云南玉溪一名女子在抚仙湖参与公司团建时发生意外溺水身亡。12日,其亲属发声质疑救援不及时,事发后公司、游船商家等多方推诿,要求家族走法令途径,事情至今未得到解决。
死者姐姐朱女士称,5月5日自己妹妹和公司搭档一同去团建,在游船时两艘船打水仗致其间一艘侧翻,妹妹的救生衣卡在船上导致无法脱困,被救起时已无生命体征。
朱女士表示:“船翻了,我妹妹落水,救生衣挂在船的链条还是脚踏上面,没浮起来,我妹妹没抢救活。反正总而言之就是救援不及时,也根本没有安全员。我妹妹遗体现在还在殡仪馆,得不到入土,各方都让咱们走法令途径,咱们问了一下走法令途径的话,第一律师费高达20多万,第二他们说官司可能要打2年。”
死者家族称公安局曾安排各方协商,但均未达到一致结果。记者屡次联系死者生前所属公司,均未有回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则,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许群众性活动的安排者,未尽到安全保障职责,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
《民法典》第1179条规则,侵害别人形成人身危害的,应当补偿医药费等为医治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形成逝世的,应当补偿丧葬费和逝世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