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方快评丨“公布聚众淫乱者姓名”到底合不合适?
5月16日,杭州市有6人因参与聚众淫乱被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公示于浙江政务服务网后,引发网络关注。在6人共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均公示了被处罚人的完整姓名。其中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道,被处罚人参加由他人组织、召集的男同性恋群体聚会,进行淫乱活动,还列出了违法细节以及现场收缴的相关物品清单。网友质疑,细节如清晰而且完整的公示是否涉嫌侵犯隐私?(红星新闻5月21日)
对此,包括专家和法律人士在内,基本形成了两种相反的观点,支持者认为聚众淫乱者属于具有一定社会恶劣影响的案件,公布包括参与的违法者姓名在内的有关信息,是有法律依据的;反对者认为,聚众淫乱虽然具有一定能的社会恶劣影响,但性取向属于隐私,这时候公布聚众淫乱者姓名涉嫌侵犯隐私。问题是,公布聚众淫乱者姓名等到底合不合适呢?
综合来看,双方的观点都是有明确法规支撑的。支持方的依据包括:《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互联网上主动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反对方的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四)项。”该规定第十四条要求,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如此来看,双方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但这中间就牵扯法律的适用问题,也就是具体类型的案事件中,法律适用的效力、先后或层级问题。
众所周知,在我国,法律的适用是有着相对明确的层级规定的,即《宪法》最高,由全国人大制定;接着依次为法律(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地方法规(省级人大等制定)、规章(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等制定)。
回过头来看上面正反双方的三个法规依据。《行政处罚法》是国家层面的法律,是三个依据中效力最高的,接着是《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由浙江省政府制定发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由公安部制定发布,二者属于同层级的部门规章。由此不难看出,对聚众淫乱者的姓名进行公开,在浙江是有着更多的法规支撑的。
但是,即便如此,这也并不意味着此次浙江全面公布这6名聚众淫乱者的案件信息就完全没有问题,而是值得进一步探讨完善。比如在公布这6名聚众淫乱者姓名等信息时,也公布了他们为同性恋者这一信息,而同性恋属于性取向的范畴,是一种显性的个人隐私信息,如此公开着实值得商榷。《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时,应当隐去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违法必须接受惩戒,但却要依法有所选择。同性恋者聚众淫乱,具有一定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布他们的姓名等信息,有达到“处罚一人警示一片”的作用,但也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对明显牵扯个人隐私等有争议、不公开不影响案件整体警示效果的内容,还是审慎恰当的处理隐藏后再公布,才是智慧有力的作为。
毕竟,有瑕疵、引争议的不加修饰的处罚案件信息公布,一不小心被争论带偏方向、抢夺了真正焦点,一定程度上会遮蔽案件公布的真正意义和效用发挥,难免不令人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