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在恋爱期间必然会产生经济往来,微信红包、节日礼物、订婚红包、彩礼等等都是在恋爱期间可能产生的。如果双方最后没能进入爱情的坟墓——婚姻,遗憾分手后,这些赠与的礼物、转账等需要还给对方吗??不愿归还又该怎么办?
典型案例
陈世美与秦香莲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认识后,一个月后双方确立为情侣关系。
确立恋爱关系后,为表达爱意,陈世美多次邀请秦香莲看电影、吃饭,通过微信发送节日红包、生日红包等。
随后不久,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陈世美家置办酒席花费16868元,仪式当天向秦香莲发现金红包6888元,并向秦香莲父母支付彩礼126666元。
订婚后,陈世美为秦香莲购买三金、首饰、衣服等花费共计2万余元。
后因双方多次发生矛盾,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分手。分手后陈世美多次索要上述费用未果,遂将秦香莲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
要求秦香莲及其父母归还彩礼、三金、置办酒席费用以及恋爱期间的吃饭、看电影、红包等费用。
那么这些财物、礼品需要归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