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第二十一条:教师的职业道德
教师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教师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职业道德素养:
尊重学生
教师应该尊重学生的个性和权利,对待每个学生都应公平、公正,不偏袒、不歧视。教师应站在学生的角度思考问题,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发展,给予他们充分的关爱和支持。
爱岗敬业
教师应热爱自己的教育事业,对待教育工作充满热情和责任心。他们应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积极参加教育培训和学习,不断更新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保护学生安全
教师应当为学生的安全负责。他们要切实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在校园内外的安全。对于学生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教师应当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
严守职业操守
教师应该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严守职业操守。他们应该遵守教学纪律,不得违规批改试卷、泄露试题等。教师应该保持良好的教育形象,做到言行一致,以身作则。
与家长合作
教师应该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他们应该及时与家长交流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表现,帮助家长了解孩子的成长状况,共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教师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确立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教师应该具备尊重学生、爱岗敬业、保护学生安全、严守职业操守以及与家长合作等方面的素养。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教师才能更好地履行教育使命,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