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施行倒计时!对私募基金行业影响解读之“对外投资”

zydadmin2024-06-16  40

修订后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不少条文规定对公司规范治理意义深远。公司作为私募基金常见的一种投资标的组织形式,学习了解新《公司法》,对基金管理人而言是极为必要的。

目录

一、投资方式

二、出资方式

三、出资期限

四、出资确权

01

投资方式

新设公司

新《公司法》第50条规定,新设公司时股东出资不足的,由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建议:私募基金对外投资实务中,若采用与其他投资人合作新设公司进行投资的,建议要注意以下问题:

1、规划合理的认缴出资额。

具体认缴出资额的设计应综合考虑己方的资金实力、标的公司的资金需求等因素,确立一个能够完成实缴的金额,后续如有继续扩大投资规模的需求,可通过逐步增资的方式予以满足。

2、充分做好对合作方的资金、资源的尽调。

投资前不仅要对投资标的进行深度的调查、还要对合作方完成充分的尽调。如合作方出资能力不足,无法完成实缴出资的,管理人作为与合作方共同设立公司的股东,需依法在合作方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为避免上述出资不足责任连带情况的出现,管理人应该在投资前对合作方的资金实力进行充分的尽调,确保其具备完成新设标的公司实缴出资义务的资金、能力。

股权转让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向原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不再存在“过半数股东同意”的限制,股东仅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即可,若其他股东未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此外,对于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到出资期限的股权、以及转让存在出资瑕疵的股权,公司法对于出资责任的承担进行了完善规定。

实务建议:私募基金对外投资实务中,若采用购买他人转让股权方式进行投资的,建议要注意以下问题:

1、股转方做好转让前书面通知。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股权转让交易前应重点关注转让人是否已就股权转让事宜通知其他股东以及其他股东是否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2、接受股转方做好股权出资情况尽调。

投资前应充分调查核实拟转让的股权的实缴状态,如是否已全部实缴,如未全部实缴,则可在投前谈判阶段增加要求转让人实缴完毕的前提要求,或者将此作为股权转让对价予以考虑的重要因素,在股权转让款中部分扣除待实缴金额。如已做好准备接受转让未实缴股权,则需做好未来按照法定的出资期限届完成该部分的实缴出资义务的准备,做好充足资金的准备工作。同时,管理人应该注意调查拟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留存转让方出资的财产来源证明等,涉及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可要求转让人或标的公司提供相应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详细资料,作为如证明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材料,以防将来引起争议,管理人可有证据证明“不知情且不应知情”,避免与转让人承担瑕疵出资的连带责任。

如私募基金投前尽调明知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况,仍接受受让瑕疵出资股权,则意味着管理人需要依法与转让人共同承担瑕疵出资的连带责任。

增资投资

新《公司法》中新增了认缴出资五年缴足的实缴期限,那就意味着无论是初设公司、还是采用增资投资的投资方式,都需要在五年内完成认缴金额的全额出资。

实务建议:那么如果私募基金通过增资方式进行投资,该增资部分的实缴期限如何计算?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还是自最新一次增资之日起算五年,此期间内缴足即可。目前新公司法并未对该等问题进行明确。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监局”)于2024年01月15日公布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4条的规定,涉及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期限自变更登记之起最长不超过5年。如果参考此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增资部分的实缴期应从变更登记之日起算,即自增资五年之内缴足即可。

02

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增加了以非货币方式如债权、股权等进行出资,有利于增强市场活力,满足投融资需求。

03

出资期限

1

五年实缴期限制度

新《公司法》不仅新增了五年实缴出资的法定期限,还对相应过渡期制度进行了补充。对于2024年7月1日公司法施行之后登记设立的公司,应全部落实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五年内实缴的要求;对于2024年6月30日之前已设立的存量公司,如出资期限超过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的,应当逐步调整至新法定实缴期限以内。鉴于存量公司繁多、情况较为复杂,实践中具体应如何实施调整,有待后续细则或解释予以进一步释明。

实务建议:

1、五年实缴出资期限的起算时间:

若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受让股权的方式进行投资的、但受让的股权中存在未实缴出资的,我们认为,未实缴部分的出资期限仍应受原股东出资期限的约束,建议管理人做好拟受让股权的出资尽调,拟受让未足额实缴出资的股权的,要做好后续按期完成足额出资的准备;以增资的方式实现投资的,增资部分的实缴出资期限自认缴新增资本之日起算可能更加符合权责平衡的原则,但具体应如何起算、如何理解运用仍需根据后续出台的细则或解释来确定;以新设标的公司的方式进行投资的,自标的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2、关于五年实缴期限的过渡期:

新《公司法》对于五年实缴期限的适用规定了“过渡期”规定,以《公司法》施行之日为划断期,《公司法》施行之后设立的公司采用新《公司法》规定的五年实缴期限制度,施行之前已设立却未完成足额实缴的公司,则需在过渡期内予以整改,具体应如何整改实施方式有待后续出台细则或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释明。结合到私募基金实务中,如私募基金在施行前已设立公司进行投资的,具备实缴出资能力的,可修改标的公司章程,调整合理的实缴出资期限,在修改后的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实缴;不具备实缴出资能力的,可进行减资,或者将无力实缴的出资部分转让给有出资能力的受让方,如果受让方不具备相应出资能力的,私募基金将依法承担补充的出资责任。

2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实务建议:由于新《公司法》明确了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私募基金实务中更要注意出资计划的规划,根据基金的投资者情况、资金募集计划设置合理的认缴出资金额,做好出资能力与认缴金额的匹配,避免认缴出资过高带来出资加速到期后的资金压力。

04

出资确权

实务建议:新《公司法》明确了股东名册作为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根据,实务中,建议私募基金在受让股权后,应及时、主动书面通知标的公司,要求标的公司更新股东名册、尽快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做好己方已作出该类书面通知的留痕、存档,以防后期出现股权确权纠纷。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的修订不仅引入了新的规则,也对现有实践操作进行了一定的延续,为投融资领域带来了新的变化和挑战,对私募基金也带来了相应影响。为了适应新的法律环境、实现投资管理合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加强对现行法律要求的学习和理解,继续为私募基金投资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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